深圳之窗
蛰伏复出,官员为何能上不能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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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5月18日 值日生:暗金色月亮

2008年5月,汶川大地震,举国哀悼。山东滨州市工商局长邵立勇及其下属,却浩浩荡荡地奔赴福建,在厦门、武夷山等景点公款旅游、宴乐。事情被曝光后,邵立勇被免职,并获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详细新闻

半年后,邵立勇以工商局副局长的身份进入威海市财源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又过半年,他的名字出现在威海市工商局官方网站,身份为威海市工商局局长。这一情况被披露后立即遭到网友质疑。山东工商局新闻宣传科负责人回应称,邵立勇的复职程序符合国家干部任用规定。【详细新闻

其实,能上不能下的,并不止邵立勇一人。

官员复出的政策依据

《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对引咎辞职、责令辞职以及自愿辞去领导职务的干部,根据辞职原因、个人条件、工作需要等情况予以适当安排。”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规定:“对被责令辞职的干部,可以分配适当工作。”“被责令辞职、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在新的岗位上工作,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适合的领导职务。”

那些悄无声息复出的官员们

随着网络舆论监督力量的增强,网友总能从被人遗忘的角落里挖出“猛料”。在陕西省林业厅官网上,网友发现两位去年因“华南虎照事件”被免职的官员朱巨龙、孙承骞又以“省林业厅领导”身份出现。该厅官员称,陕西省林业厅并未恢复二人职务,去年被免职后保留了级别和待遇,从级别上算,仍是厅级领导。【详细新闻

三聚氰胺事件是父母们的噩梦,直接造成了我国奶粉业的重新洗牌,还导致国际市场质疑所有中国产品质量,严重打击了我国出口企业。当时被问责的质检总局食品生产监管司原副司长鲍俊凯,旋即升职为安徽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局长、党组书记,后又返京赴任,就职国家质检总局科技司副司长。【详细新闻

去年6月28日,由于贵州省瓮安县部分群众对女学生李树芬死因鉴定结果不满,聚集到县政府和县公安局门前,引发了震惊中外的“6·28群体性事件”。事后,瓮安县原县委书记王勤因对事件处置不当被撤职。日前,有媒体披露王勤成功做完“官场俯卧撑”,调任黔南州财政局副局长一职。【详细新闻

曾让千万网友既愤怒又心痛的山西临汾“黑砖窑”虐工事件,导致山西95名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其中洪洞县原副县长王振俊被就地免职。可是撤职后没几天,他就以县长助理的身份继续开展工作。【详细新闻

政治责任VS法律责任

官员被问责主要分两种情况。一些被问责的官员,没有涉足具体的案子,只需要承担领导责任和政治责任;另一些被问责的官员,同时也是腐败、犯罪活动的当事人,除了承担政治责任之外,还要承担法律责任。

承担法律责任的官员,法律有明确的规定。相比之下,官员承担政治责任的随意性较大,缺乏规范化和制度化。在老百姓看来,免职好像是对官员最大的惩罚,实际上这个处分可能是所有处分里最轻的,因为它是封闭的,在行政系统和党政系统内部的这种封闭性,外在很难监督。一种无法监督的惩罚,很可能异化成一种保护官员的手段。

 针对行政问责,各地都有自己的地方政府规章,不仅相互之间内容不统一,而且还存在着违反上位法的情况。【详细新闻

国外问责制度借鉴

法国行政法既规定了行政权力机关的权能、行政活动的方式,也规定了对行政活动的损害后果应该承担的责任。

英国《部长级官员准则》规定,部长级官员需承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议会充当问责者的角色。

美国1978年通过《政府道德法案》,规定政府官员必须每年公开自己的财产状况,并详细规定了对包括总统在内的高级政府官员进行调查的程序。

日本颁布的《国家公务员法》和《国家公务员伦理法》对国家公务员行为进行了约束和规范,《人事院规则》制定了对国家公务员违反《国家公务员伦理法》的处罚标准。

有中国特色的官员问责制,路在何方?

我国现有的行政问责法制建设有三大瓶颈。一、问责事由的规定欠周详。二、问责责任形式的规定过于狭隘。完整的责任形式体系应包括道德责任、政治责任、法律责任、行政责任四种,实践中只注重于追究行政责任,回避追究法律责任,对道德责任的承担也远远不够。三、对政府及其公务人员追究责任的程序缺乏可操作性。《公务员法》的处理程序和现行行政权力体制相矛盾,对政务类的公务员难以问责。

因此,健全国家问责制度已成燃眉之急。在这方面我们有很多事情可做:

一、优化行政问责环境。大的方面,是指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发展以及法律制度的健全。小的方面,则是指职责权限的明确划分和政务公开。

二、完善责任追究机制。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滥权必追究”,教育与惩罚并重、罚过相当。

三、明确问责主体。完善“同体问责”,加强“异体问责”。异体问责是指政府系统以外的问责主体,包括人大、司法、政党、团体、新闻媒体以及公民个人等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问责。

四、完善问责程序,提高问责效能。按问责程度与其责任大小相当的原则进一步规范自我问责和组织问责的方式和程序。如完善检讨、道歉、请辞、免职等问责方式和操作程序,明确事件发生后立即启动政治道义问责程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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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俗话说“人非圣贤孰能无过”,将犯过错的官员一棒子打死,永世不得翻身,相信也并不是大多数人的本意。但官员复出是否应该先透明公示,广征民意呢?更何况被免职的官员,大多犯下了比较严重的过错,短期冷藏后又将其调任到另外一个同级甚至更高的岗位上,会不会让群众对政府的公信力产生不信任感?

官员复出既不是国家秘密,也不能说与人民群众的利益无关,很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同时接受一个公正、合理、健全的行政问责制度的制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