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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玉娇 正当防卫还是故意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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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期 2009年5月22日 值日生:暗暗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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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0日发生在巴东县野三关的一桩“女服务员刺死官员”的血案成为眼下的舆论焦点。一方来自官府,一方出身草民,迥异的身份使得该案超越了普通的刑事案件,而迅速演变为政治事件、社会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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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5月10日:5月10日晚19时30分许,野三关镇政府招商协调办主任邓贵大,与同办公室的黄德智和邓某酒后前往雄风宾馆梦幻城“休闲”,要求邓玉娇为其提供“特殊服务”,邓玉娇回应,她是三楼KTV员工,不提供特殊服务。双方发生争执,邓玉娇拒欲起身离开时,被邓贵大按在休息室的沙发上……【详细内容】5月12日下午:邓某被送到医院进行检查鉴定。 5月18日:湖北警方通报官员要求性服务被刺案情况 5月18日:女服务员刺死官员涉嫌故意杀人被立案侦查 5月19日:邓玉娇办理了出院手续,被警方带走 5月21日:邓玉娇明确表示曾受性侵 |
关于正当防卫: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详细内容】 命案之所以发生,在于不堪忍受的邓玉娇作出了反抗的举动,她随手拿起一把水果刀向邓贵大刺击,致邓贵大因伤势严重,经抢救无效死亡。应该说,案情的脉络已经十分清晰,邓玉娇刺死邓贵大并不是有预谋的,且案发后邓玉娇自己打电话报的警,并没有逃离现场,怎么就会“涉嫌故意杀人”? “故意杀人”的前提是要有目的性,是主观上故意,行动上主动。【详细内容】 警方在拘留邓玉娇后不久,即将她送往精神病院进行观察。有网友认为,警方此举另有深意……对邓玉娇来说,若她属于“正当防卫”,则有无抑郁症毫无关系;若属于“受辱杀人”,则抑郁症还可能帮助减轻刑罚。但网友老觉得这个抑郁症有猫腻,于是推断:“抑郁症”一说,是在暗示责任在女服务员一方……【详细内容1】 【详细内容2】 目前,有观点认为认定正当防卫需要更多的证据——毫无疑问,邓贵大等人的行为是可耻的,邓玉娇的反抗是可敬的。但是邓贵大等人的行为真的已经构成强奸未遂了吗?在要求购买“特殊服务”遭拒后强力阻止邓玉娇离开房间,确实存在强奸的可能性。但是仅仅因此而定邓贵大等一个强奸未遂的罪名,甚至仅仅是把黄德智等人作为强奸嫌疑犯予以拘留,都显然过于逻辑大跃进了。【详细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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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无论事件中的官员行为多么丑陋,无论民意多么愤怒,我们都必须承认,这一事件终需要一个法律解决。而邓玉娇刺官案至少提出了三个现实普遍存在的问题,即:权力系统如何实现自我清洁,改善自我形象?法律如何独立公正地发挥作用?民意如何从理性出发,形成对权力的有效制约和对司法的有效监督?无论如何,任何刑事案件的公正解决,都有赖于一个可信任的法律系统。尤其是目前三个问题纠缠在一起的时候,民愤甚大,此案已经不是一个单纯的法律事件,更需要表现出对事实的理性和对法律的尊重。 |